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适用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与第二阶段的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一)“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合同,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二)“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三)“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四)“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五)“甲方”是指采购人。

(六)“乙方”是指按《2025—2026年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场所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乙方为甲方提供南宁市本级类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征集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三、合同的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条款;

2.与本项目征集公告相关的澄清、修改文件;

3.申请文件及申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4.入围通知书;

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合同承诺

(一)合同金额

服务名称

数量及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二)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2.督促乙方按承诺的合同价格执行并提供服务;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行为进行调整,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行〔2025〕13号)的有关规定,上报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取消乙方的会议定点资格;

4.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上报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

(三)甲方的义务:

依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等财务管理手段,按要求组织党政机关到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

(四)乙方的权利:

1.甲方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合同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2.甲方要求虚开发票、提取现金、开支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征集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合同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在服务期内,乙方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合格)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有效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锅炉、电梯(未安装使用的除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2.在服务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接待甲方举办会议,并执行合同价格。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合同确认书。

3.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乙方向甲方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双人间)的价格(/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半天);

3)伙食费的价格(/天/人;单餐价格:中餐元;晚餐元);

4)会议室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服务项目收费(/次);

5)线上会议服务的价格(/次)。

乙方承诺提供的合同价格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且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甲方与乙方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主动出示申请文件。

5.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上做相应更改。

6.乙方应具备上网条件,并主动在结算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供甲方报销使用。

7.乙方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甲方报销使用;

8.乙方应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方便使用公务卡结算。

9.乙方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10.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结算。

会议费用由甲方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付款单位收到发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等相关事宜(无息)。

五、违约责任

乙方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上报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入围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采购合同价格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的。

(七)在采购合同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出现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接待服务。

(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三)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补充合同。

七、保密条款

(一)除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信息发布外,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参会人员的个人信息。

八、合同的解释

(一)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二)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三)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九、争议的解决

(一)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三)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合同的终止

(一)服务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己方缘故需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征集要求或者不具备接待能力的;

2.乙方发生第五项“违约责任”的;

3.乙方出现组织卖淫嫖娼、赌博、贩卖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二、权利的保留

(一)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二)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十三、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一)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四、合同修改

(一)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附加条款

本合同签署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无法取得各级党政机关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六、合同生效

(一)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

(二)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期: 期: